【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律師解析車手及人頭帳戶2種情境的法律責任

「我只是去面試一份工作,怎麼會變成詐欺共犯?」、「借帳戶給朋友用,結果變成洗錢?」、「我不知道自己在做的是詐騙,這樣也會有事嗎?」

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近年來詐騙集團的招募手法越來越隱蔽,許多人是透過「高薪、免經驗、工作輕鬆」的求職廣告,或是基於朋友、親戚的請託而提供銀行帳戶,事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涉入詐騙集團的金流環節。

本文拆解車手、人頭帳戶這兩種常見情境,幫助你先判斷自己遇到的狀況,再決定如何應對。

本文目錄

什麼是車手及人頭帳戶?

應徵「日領現金、輕鬆領錢」的工作,實際要做的是到超商或銀行,依指示提領或轉交款項,有些人一開始沒有多想,直到警方上門才知道自己經手的款項是詐騙被害人的贓款,自己在做的工作竟然是詐騙集團的「車手」,可能會成立加重詐欺罪或洗錢罪。

求職的工作內容就是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或基於朋友的請託而提供銀行帳戶收款,直到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才發現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用於製造金流斷點或收轉贓款,可能會成立詐欺罪或無故交付帳戶罪。

車手及人頭帳戶可能構成什麼罪?

一、車手:洗錢罪、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車手案件除了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外,還可能因為涉及多人分工而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法定刑從普通詐欺罪的五年以下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原則上無法藉由告訴人撤回告訴終止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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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頭帳戶:無故交付帳戶罪、詐欺罪、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可能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無故交付帳戶罪,且這條規定把提供人頭帳戶分為兩種處理:

  1. 無正當理由第一次提供帳戶且未達3個
    原則上是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行政處分非刑罰),但帳戶仍會被銀行暫停或限制功能五年,再犯恐將會有刑責,受處分人若不服告誡處分,可在法定三十日期限內提起訴願。
  2. 收取對價、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不要跟「警示帳戶」搞混。
「告誡帳戶限制」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行政處分,限制期間5年,「警示帳戶」則是國家機關為偵辦特定刑事案件而通報銀行凍結的帳戶,通常要等到該案件程序終結才能申請解除,二者是不同機制,但可能同時發生在同一個帳戶上。

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有機會不起訴、無罪或緩刑?

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或緩刑
鄭羽翔律師解析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爭取不起訴無罪或緩刑的5個關鍵

不管是要在偵查中爭取不起訴、起訴後審理中爭取無罪或緩刑,院檢考量的因素大致如下:

  1. 是否有具體事證能證明不知情
    例如提供帳戶前自己也曾遭受詐騙、跟對方認識已久有正常信任基礎、對話紀錄裡看不出察覺異狀等。
  2. 涉入深淺及參與時間長短
    實際碰觸金流的次數多、經手金額大、參與時間長,可能會被認定角色越重。
  3. 是否為初犯
    法院給予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為沒有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前科。
  4. 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例如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等都是法定考量因素。
  5. 是否賠償被害人
    需要有具體賠償行動,例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可以提高獲緩刑之機會。

法院宣告緩刑而不用入監服刑的法定門檻是宣告刑2年以下,能不能真正爭取到2年以下的宣告刑,法院會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後給予緩刑並可能會依法對被告附加負擔,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提供公益勞務、支付一筆金額給公庫等,如果違反這些附帶條件且情節重大,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而需要入監服刑。

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常見問題 FAQ

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常見問題FAQ
鄭羽翔律師回覆誤入詐騙集團怎麼辦常見問題

Q1:不知情涉入有機會不起訴或無罪嗎?

有機會。關鍵在於能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例如與要求的人彼此認識已久有正常信任基礎、對話紀錄裡看不出察覺異狀,都是不起訴處分可能的理由,否則光憑「我不知道」可能效果有限。

Q2:初犯就會被關嗎?

不一定。除了無故交付帳戶的人頭,無正當理由第一次提供帳戶且未達3個,原則上會先被裁處告誡而不會被關外,其餘情形因為直接涉及刑事犯罪,會不會被關要看能不能爭取到緩刑,跟涉入程度、是否初犯、犯後態度、是否賠償被害人等有關。

Q3: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多久可以解除?

原則上要等到相關程序終結才會解除。

Q4:跟被害人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嗎?

有。是否賠償被害人或得到被害人原諒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就算第一審沒有跟被害人和解而未獲得緩刑,上訴審與被害人和解也有機會改判獲得緩刑。

官方警示:詐騙集團常見招募手法

依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公開的宣導資訊,詐騙集團招募車手及收集人頭帳戶,常見手法包括:

  • 以「高薪、免經驗、工作輕鬆」廣告招募,實際工作內容卻是代收、代領、轉交款項
  • 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招攬投資
  • 以貸款代辦為由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
  • 要求依指示操作ATM完成「解除分期」「解除警示」等話術

即使自認只是「代收代領」,只要協助取款、收款或轉交贓款,就可能同時觸犯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如果接到來歷不明、要求提供帳戶資訊或到指定地點取款的訊息,建議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避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涉入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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