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入比較高,孩子應該會判給我吧?」、「對方都不讓我看小孩,法院會知道嗎?」、「社工說要來家裡訪視,我要準備什麼?」
未成年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法院會怎麼判定,大概是離婚事件裡父母最焦慮的問題,此篇文章會說明法律規定的 7 大審酌事項與實務的 7 個判斷原則、社工訪視報告內容以及法院可能做出的裁定結果、裁定後是否能更改等面向。
法定 7 大審酌事項
離婚時孩子歸誰,通常會先由父母「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就需要打官司交由法院「酌定」,而法院酌定的標準也有明文規定: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條文裡明定的 7 大審酌事項,都是為了判斷哪一種安排比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單純在比較誰的收入高、學歷好,但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法律會直接推定加害人不利於行使親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實務常用的 7 個判斷原則

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判定在法院實務上大致分成三組共 7 個原則:
(一)關於子女的因素
-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嬰幼兒在無特殊情形時,實務傾向由母親照顧。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法院應聽取子女意見,但會審慎確認是不是孩子的真意、有沒有被一方影響。 - 照護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保持孩子與照護者、生活環境之間不間斷的關係,避免頻繁變動造成心理不安定。 - 手足不分離原則(手足同親原則):
兄弟姊妹盡可能由同一人照顧,不拆散手足。
(二)關於父母雙方的比較
-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綜合比較雙方的身體與性格(年齡、品性、健康)、經濟能力(職業、居住條件)、心理狀況(親情程度、保護教養意願、對會面交往的理解),評估誰更適任。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的狀況
- 主要照顧者原則:
看過去誰實際投入時間照顧孩子,而不是誰「說」自己愛孩子。 - 善意父母原則:
評估哪一方更願意讓孩子與對方維持關係,如果有隱匿子女、惡意詆毀他方等行為,可能就會扣分。
社工訪視報告
《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第 1 項:「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除了上述的法律規範以及實務判斷原則外,法院也會依法安排社工到家訪視,且自社工與雙方聯繫約定時間的配合度也可能列入評估,並做成訪視報告給法院參考,訪視報告評估的面向大致包含:個人背景與現況、健康狀況(含菸酒檳榔、熬夜、慢性疾病)、經濟狀況及就業史、資源或社會支持系統(誰能幫你顧小孩)、婚姻與社交狀況(含未來再婚計畫)、對子女未來居住環境之安排(含子女專屬空間)、爭取親權的意願及動機、完整的子女照顧史,以及居家環境的食衣住行育樂。
法院可能的裁定結果
法院審酌包含社工訪視報告在內的證據後,會做出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裁定,法院可以酌定由一方單獨擔任親權人,也可以由雙方共同擔任,並有權一併訂出行使的具體內容與方法:
《民法》第 1055 條第 4 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 1 項:「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原則上會由一方單獨或由雙方共同擔任親權人
- 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該親權人自然也會是主要照顧者,但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扶養義務不會因此免除。
- 如果是裁定雙方共同擔任親權人,同時會指定未成年子女與其中一方同住,由該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 少數例外情形,法院認為父母都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得選定其他適當之人(例如祖父母、親屬、社福機構)擔任子女的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不管法院裁定何種方式,都可能衍生下列事項:
- 會面交往方式
法院會為未同住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具體常見內容為:每月第幾週的星期幾、幾點到幾點、能否過夜、寒暑假如何增加日數、農曆春節等節日如何輪流、交接子女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平日能否以電話或視訊聯繫等,方案通常會隨子女年齡而有不同安排,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 給付扶養費
法院酌定親權時,可以一併命一方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實務上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父母雙方的收入與財產狀況做調整,所以收入較低的一方未必會在親權判斷上當然居於劣勢,因為經濟差距可以透過扶養費的分擔來調整。 - 單獨決定及共同決定事項
原則上裁定常會具體劃分決定權限,例如子女日常生活事務(飲食起居、一般就學就醫等)一般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但重大事項如變更姓氏、遷移住所或移民、出國就學、非緊急的重大醫療、財產管理與處分等項則須由父母共同決定。
法院酌定後還能改嗎?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如果依照法律規定的 7 大審酌事項與實務的 7 個判斷原則,以及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做出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予一方的裁定確定後,如果想要更改並不是單純「我現在條件變好了」或「我後悔了」就可以隨意更改,而是需要向法院證明現任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例如疏於照顧、危害身心健康的言行、無正當理由處分子女財產等才有可能更改。
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判定常見問題FAQ

Q1: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判定?法院最重視什麼?
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會審酌子女年齡與意願、父母狀況、照顧紀錄、友善程度等一切情狀,沒有單一決定性因素,這些可能都會直接影響法官的認定。
Q2:收入比較高親權就會判給我嗎?
不一定。
經濟能力只是審酌事項之一,法院仍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而可能要求由收入較高的一方給付較多扶養費來平衡經濟較弱的一方。
Q3: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
沒有固定的年齡門檻。
實務上會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但法院同時會審視意願是否受到一方操控,最終仍依整體最佳利益判斷。
Q4: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會影響親權判定嗎?
會。
諸如隱匿子女、無故拒絕會面、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詆毀對方,都可能屬於非善意父母的不友善行為,而納入法官審酌是否不適任親權人的項目之一。
Q5:社工訪視會來幾次?臨時佈置有用嗎?
通常一次。
社工會聚焦在長期且真實的照顧樣貌與親子互動,刻意佈置可能反而容易顯得不自然或被察覺,可能因此而沒有太大幫助。
Q6:親權已經判給對方還可以改嗎?
可以,但門檻不低。
依法須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法院才有可能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單純後悔,或自己條件變好,可能都不構成改定事由。
結語
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判定?親權事件雖然表面上是法律攻防,實際上法院要靠有限的卷證與訪視,決定將親權酌定給哪一方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所帶來的影響除了對父母雙方外,對於未成年子女更是十分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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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羽翔律師
承辦多起親權訴訟案件,熟悉法院審酌親權歸屬的多元因素,協助當事人準備充分的舉證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