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局通知書、地檢署或法院傳票,許多人的第一個念頭是:「被告要不要請律師?」這個問題攸關訴訟的最終結果,以及日後生活的長期影響,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做錯事,檢察官跟法官都會相信我,就不需要請律師」,但訴訟制度的現實是:法官、檢察官以及對方律師都是法律專業人士,被告面對的每一個程序、每一份書狀、每一次開庭,都可能影響最終判決結果,被告要不要請律師的核心,其實是一個風險管理問題,而非單純的費用考量。
本文從刑事、民事、家事三大類型逐一分析,說明哪些情況法律強制要求必須有律師,哪些情況不請律師風險很高,以及被告自己打官司最常犯的 6 個致命錯誤,協助你在接到法律文書後,做出最有利的判斷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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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被告」身份的法律地位差異
在討論被告要不要請律師之前,必須先釐清「被告」身份是屬於刑事、民事或家事哪一種類型,不同的訴訟所面臨的壓力、後果與程序有本質上的差異,判斷是否付費委任律師的邏輯也因此不同。
一、刑事被告
刑事被告是指被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例如警察、調查局調查官)認為因刑事案件而有犯罪嫌疑遭到刑事偵查,或是已經遭到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而提起公訴的人,被告在偵查或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應對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結果,可能的結果包含: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無罪、罰金、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判決等
刑事被告若遭法院宣告有罪,除可能需入監服刑外,也可能會留下前科對就業、出境、金融往來可能都有長期影響,正因後果如此嚴重,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幾乎沒有不請的理由。
二、民事被告
民事被告是指被他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金錢賠償或履行特定義務的一方,常見類型包括:損害賠償、契約糾紛、債務糾紛、不動產糾紛等,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財產可能遭到法院假扣押,若民事敗訴確定卻不依判決履行,財產可能會遭到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分為小額、簡易及通常程序,程序不同適用規則也不同,且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替任何一方補充主張與陳述,你不說法院不會替你說,你不舉證法院也不會主動替你找證據,在對方有請律師的情況下,就會讓沒有請律師也沒經過法律訓練的一方非常吃虧,所以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在民事案件中,至少應先諮詢律師以利做出正確的決定。
三、家事事件被告(相對人)
家事事件種類繁多,包含離婚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保護令、遺產分割等,在家事事件中,依案件性質被告又會被稱為「相對人」。
家事事件結果將可能會影響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與家族財產,後果可能延續數年甚至一生,案情也經常因為涉及多個標的(例如離婚可能同時涉及保護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而導致案情非常複雜,所以在複雜的家事事件中,被告要不要請律師的答案通常都是肯定的。
法律明文規定被告必須有律師的 3 種情況
在討論被告要不要請律師時,有幾種情況法律已直接替你做了決定——不委任律師,程序根本無法進行,或裁判事後可能被推翻:
第一種:刑事偵查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 第1項本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偵查中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經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原則上是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因為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加上被告於偵查不公開的情形下面臨羈押審查程序,相較於主動偵辦的檢方在法庭上顯得非常弱勢,所以羈押審查程序的被告尤其需要律師協助。
如果被告沒有自行委任律師辯護,法院在進行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時原則上就必須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以確保程序合法,使被告的權益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但如果被告未能在第一時間自行委任律師,即便後來經法院指定律師辯護,也可能已錯過最佳時機,或在羈押審查中留下不利的陳述。
第二種:刑事審判程序強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如果此類案件的被告沒有主動委任律師辯護,法院依法必須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否則審判程序恐會有瑕疵,但法院指定的辯護人雖確保程序合法,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服務品質與投入程度可能不及自行付費委任的律師,若案件涉及重罪,仍建議自行付費委任律師,而非僅依賴法院所指定的辯護人,以達到自身權益的最大保障。
第三種:民事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民事案件如果要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法律明文規定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否則上訴會被法院裁定駁回,等同放棄最後一次救濟機會。
刑事被告不請律師的 6 大風險
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會影響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進而攸關包含人身自由與前科紀錄等訴訟結果:
風險一:偵查中說錯話
許多被告因擔心「不說會被懷疑」、「說了會出事」,反而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是沒說出有利自己的陳述,事後想更正將會面臨「為何當時這樣說」、「為何當初不說」的不利質疑。
律師在場陪同偵訊的最大價值在於適時提醒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是陳述有利的事實,避免回答陷阱式問題,以及在檢察官訊問後,就筆錄內容提出更正或補充法律意見,這些是自行應訴的被告幾乎無法獨力完成的。
風險二:錯失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機會
不清楚法令的被告可能不了解如何在偵查中提出實質有效的抗辯,導致錯失在偵查階段爭取到緩起訴甚至不起訴處分的機會,若被告有委任律師協助,而能在偵查程序就適時提出有利的抗辯、提供有利證據,或向檢察官爭取附條件緩起訴(緩起訴的條件可能包括:向被害人道歉、支付損害賠償、接受戒癮治療等),將可能使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的生活影響降至最低。
風險三:不懂程序規定,錯過關鍵期限
例如上訴期間為送達判決書後起算 20 日,救濟機會可能會因錯過上訴期間就此喪失,自行應訴的被告可能不了解期間的計算方式,像是判決書送達日期如何計算?遇到例假日照算嗎?如果判決書沒有親自收到而是寄存送達要如何計算?
如果因為錯過上訴期間導致判決確定,即便判決明顯有誤也幾乎無法翻案並因此需要入監服刑,律師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間,這個功能看似平凡,卻是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最後防線。
風險四:偵查中缺乏有效辯護
在偵查不公開的羈押審查程序中,律師原則上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了解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的依據,並向法院為被告爭取限制住居、交保等替代羈押之處分,如果被告仍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可以為被告提起抗告或聲請停止羈押,也可以在羈押期間接見被告,確認其身心狀況、了解案情、給予法律建議。
風險五:審判中無法有效進行交互詰問
刑事審判對於證人採取交互詰問制度,交互詰問是法庭攻防中的重要技能之一,需要事前充分準備、掌握證人陳述的矛盾點,以及依據程序規定提出適當的反駁或異議,未受過訓練的被告,在法庭上可能不知如何有效質疑證人的陳述,甚至因情緒激動或不懂程序,在詰問中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律師在法庭上的詰問技巧,可能會左右判決的結果。
風險六:未能及時認罪爭取較低的刑度
每位被告的具體個案情狀不盡相同,律師也未必是一味地替被告爭取無罪判決,因為被告可能是思慮不周或一時情緒激動而犯罪,或是對於法律的了解不足經律師說明後才明白自身行為屬於犯罪。
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會願意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而認罪坦承犯行,甚至願意主動配合檢警偵辦案件、主動賠償被害人或繳回犯罪所得,律師就可以從中與被害人聯絡達成和解、請求被害人原諒或是協助被告繳回犯罪不法所得等,進而在審理程序中向法院報告上情,為被告爭取不用入監服刑的緩刑或是更低刑度的判決。
民事被告不請律師的 4 大風險
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在民事案件中,主要取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案件複雜程度以及原告是否有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雙方自主主張,法官不會主動為你填補主張的漏洞,以下說明民事被告不請律師的 4 大主要風險:
風險一:答辯狀寫不好或是沒寫導致敗訴或喪失權利
民事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應針對原告的主張作出回應提出答辯狀,若答辯不完整或未能提出有效的證據,法院可能直接依原告主張認定事實進而作出原告的勝訴判決。
答辯狀應包含:承認或否認原告主張的哪些事實、提出有利的抗辯事由(如時效抗辯、清償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以及檢附相關證據,沒有法律訓練又沒有委任律師的被告,可能會在關鍵的第一份書狀中就犯下難以彌補的錯誤,甚至在答辯狀中漏列重要抗辯事由導致日後補救的機會也受到限制的失權效果。
風險二:財產遭假扣押不知如何解除
原告在起訴同時可能也會聲請假扣押被告的財產,被告的財產可能因此而被查封,但假扣押可以依法聲請撤銷,或提供反擔保解除假扣押,避免嚴重影響日常生活與商業運作。
風險三:錯失反訴機會
民事被告可能有向原告提起反訴的機會(例如:車禍雙方都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之情形),但提起反訴不是想提就能提,仍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沒有滿足法律條件就必須另外起訴,一場紛爭可能又多耗費更多時間及心力,如果有尋求律師協助評估,被告就可能即時知道有主動提起反訴的機會,避免等到官司結束才後悔。
風險四:不懂上訴制度,判決確定後無法救濟
例如上訴期間為送達判決書後起算 20 日,救濟機會可能會因錯過上訴期間就此喪失,自行應訴的被告可能不了解期間的計算方式,像是判決書送達日期如何計算?遇到例假日照算嗎?如果判決書沒有親自收到而是寄存送達要如何計算?
如果因為錯過上訴期間導致判決確定,即便判決明顯有誤也幾乎無法翻案,並因此遭到原告強制執行被告財產,律師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間,這個功能看似平凡,卻是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最後防線。
家事被告(相對人)不請律師的 3 大風險
家事事件是所有類型中最複雜、後果最長遠的,家事事件被告要不要請律師的答案幾乎毫無例外:「是的,強烈建議」,以下分三種最常見的家事案件說明。
風險一:案情繁雜曠日費時
以離婚訴訟為例,被告離婚可能同時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會面交往、扶養費等議題,法院需在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諸多議題,例如是否真的有離婚法定事由、婚後夫妻財產如何計算、親權由何方或共同行使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非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應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扶養費應如何分配等面向,若有律師協助梳理案情、整理資料證據供法院審酌,可以讓法院審理更有效率讓事件落幕,也避免情緒一直陷入官司泥沼中而儘速展開新人生。
另外因法院審理需要時日,若等待法院判決可能造成現實運作上的種種阻礙,所以律師也可以在法院審理期間協助聲請命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醫療費、禁止他方攜未成年子女出境或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等暫時處分,保護未成年子女以及被告陪伴子女的權利。
風險二:情緒激動作出法律上不利之行為
因為家事事件往往伴隨強烈情緒,可能因此作出如阻止未成年子女與他方接觸法律上不利於自身的行為,因為法院判斷親權時原則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從多個面向評估:與子女的感情聯繫與互動品質、情緒穩定性、生活環境與教育規劃能力、是否有利於子女維持與他方的親子關係等,如果在行為前能先諮詢律師,就可能避免作出讓法院扣分的行為,另外法院可能也會委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或調查,也可能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這些程序可能也都需要事前充分準備。
風險三:被動接受對方主導的方案
除了上述的離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爭議外,若是分割遺產案件也可能會涉及遺產範圍認定、繼承人認定、應繼分計算、特留分保障、特種贈與歸扣等,若存在遺囑,還需評估遺囑的效力、遺囑形式是否符合規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以及遺囑是否侵害特留分等。
遺產分割訴訟常常涉及多位繼承人、多筆財產,需要查明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與負債(包含隱匿的財產),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並處理特種贈與歸扣等複雜計算,若沒有律師協助釐清,就可能忽略了可以爭取的部分,甚至被動接受對方主導的不公平方案。
被告自己打官司常見的 6 個錯誤
了解自己打官司的被告可能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犯下以下 6 個錯誤,有助於在評估被告要不要請律師:
- 偵查中過度或不陳述: 擔心不說會被懷疑、說了會有事,反而說了不必要的內容、不說有利自己的內容,導致成為不利證據,律師可協助判斷何時應保持緘默、何時應主動陳述。
- 收到傳票後毫無準備: 直到開庭當日才出現,沒有書狀、沒有證據、沒有任何準備,法庭是講法律、講證據的地方,至少應在開庭前 7 至 14 日諮詢律師,了解應對策略。
- 在法庭上情緒失控: 法院是講理性的地方,情緒激動不只無助,還可能讓法官對你留下負面印象,被告的情緒表現有時直接影響法官對其可信度的評估,需要律師協助維持適當的訴訟態度。
- 不懂舉證責任分配: 面對對方強而有力的舉證,如果被告也要更充實自己的答辯內容,最好有相關證明。
- 輕率接受不利和解條件: 在不了解訴訟勝算的情況下,接受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和解條件,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事後反悔也難以翻案。
- 超過上訴期限喪失救濟機會: 判決書往往文字冗長難以理解,被告未能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導致判決確定就會喪失救濟機會。
被告要不要請律師:3 評估步驟
面對訴訟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可以用以下 3 個步驟進行評估,有助於清楚地看待訴訟風險,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第 1 步:確認訴訟類型與後果嚴重程度
- 刑事案件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罪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律師。
- 刑事案件涉及羈押或已遭羈押: 時間緊迫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律師。
- 民事案件訴訟標的涉及不動產或金額甚鉅: 訴訟結果大幅影響自身財產,建議委任律師。
- 家事事件涉及子女監護或離婚財產分配: 影響身分、財產關係,且容易陷入情緒旋渦,強烈建議委任律師。
第 2 步:評估對方是否有律師
若對方已委任律師,雙方訴訟能力嚴重不對等,對方律師了解訴訟程序、熟悉舉證技巧、擅長法庭攻防,若獨力應對,劣勢相當明顯,可以考慮委任律師以維持基本的公平性。
第 3 步:評估自己的訴訟地位
若對案件事實有明顯優勢(如有充分證據、法律關係單純等),且對方也沒有律師,可以考慮先透過諮詢律師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訴訟地位後自行應訴。
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常見問題FAQ
Q1:被告刑事案件才在偵查中而已,需要請律師嗎?
建議請。律師可以提醒被告偵查中說錯話或漏說有利陳述,並協助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Q2:被告刑事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要不要有律師?
要。這類案件就算自己不委任律師法院也會指定辯護人,但品質及信賴程度恐不及自行委任,強烈建議自行委任。
Q3:民事訴訟對方已委任律師,要因此請律師嗎?
建議請。民事訴訟法院不主動替你補充主張,對方律師熟悉程序與攻防技巧,獨力應對劣勢明顯。
Q4:家事事件(離婚、子女監護)的相對人,需要請律師嗎?
建議請。案情通常同時涉及多個議題、曠日費時,且情緒激動下容易做出法律上不利的行為,例如阻止子女與對方接觸,這類行為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對親權(監護權)的判斷。
Q5:民事、家事如果請了律師後勝訴,可以要對方付律師費嗎?
原則上不行。在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委任律師(如強制律師代理)的情形下,原則上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必須自行負擔。
Q6:不確定要不要請律師,可以怎麼評估?
可以從案件複雜程度、後果嚴重程度(如重罪、羈押、親權、鉅額財產)、對方有無律師等評估風險。
結語:被告要不要請律師,風險評估比費用更重要
被告要不要請律師實際上是訴訟失敗的代價(如喪失人身自由、財產損失、失去未成年子女親權等)是否超過律師費的風險評估問題。
在被告之時仍建議至少找律師進行案件評估,了解訴訟地位與法律風險,協助做出更理性的判斷,評估是否需要全程委任律師,或於諮詢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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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具有時效性,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實務見解。
鄭羽翔律師
承辦刑事、民事、家事各類訴訟案件,協助當事人依案件複雜程度與風險承擔能力,判斷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